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4474号
原告:宁都县小布加油站,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布镇横照村莆田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30MA367GM93U。
投资人:王盛华,系该加油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明,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仁周,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坑口开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025586567441E。
法定代表人:彭志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辉,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被告:江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布镇政府办公大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30MA35FH6E8X。
法定代表人:冯勇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都县小布加油站与被告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周辉、江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根据本案案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海宾
人民陪审员 廖 华
人民陪审员 谢平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柯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