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在执行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扣划并发还申请人,现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先行协商解决,但不解除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