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苏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爱革、王路璐,江苏政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阳大道碧海花园碧水云天水漪阁2幢附1层41号。
法定代表人钟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丽、李豪豪,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发公司贵州分公司)、丁正祥、一审第三人贵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2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不按《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款项而提起诉讼,本案应为合作协议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卷证据材料及被上诉人的起诉,2015年8月7日,被上诉人与一审被告苏发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挂靠于苏发公司贵州分公司之下,从事贵阳北大资源·梦想城项目一期7#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项目。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苏发公司贵州分公司因挂靠经营的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纠纷,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合作协议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刘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