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樊勤生。
本院在执行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已履行300万元(含执行费66269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