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656号
原告: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阳大道碧海花园碧水云水漪阁**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801680411。
法定代表人:钟永平,职务,总经理。
被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郭集苏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7950905P。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团购物中心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6629242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生,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div>
第三人:贵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二环**北大资源梦想城**地块**楼及****楼第****房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7052135D。
法定代表人:苏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久愿,女,布依族,1992年11月2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系公司员工,特别代,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英,女,苗族,1996年8月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系公司员工,特别代,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三人贵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贵州互美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宁 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