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2455号
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区柏杨路(体育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5231496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告:***,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