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1869号
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5元,由原告乐山市威腾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