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597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天津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恒泽产业园45-10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22、23整层(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程、被告天津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