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万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万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鹤龙湖镇南洲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8897611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万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湘0602民初12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湘0602民初128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未来城项目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安装合同》第16条争议解决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路××路××路××处,属于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 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