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917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