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917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