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8334号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原告***诉被告***公司用工主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缴纳)。
审判员***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