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36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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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