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286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区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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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