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西三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1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38号世纪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16393621。
被执行人: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西三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B#办公楼28楼2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39071。
被执行人:严九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关于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四終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20日期间,按月利率1.85%计算,自2013年1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1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7486元。因被执行人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九生存款及收入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