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抗14号
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拓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一审被告:严九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一审被告:***,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一审被告:严安定,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申诉人***因与江西省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九生、***、严安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民终223号民事判决,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民事判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姚姝
审判员高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