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29号
原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灯塔村(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强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宝,泗阳县卢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八集乡东杰路(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申报产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同时债权人亦无权以诉讼方式对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本案中,本院已于2020年6月1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原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给付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原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