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4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4306400X,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李口镇灯塔村(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强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审第三人: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4048483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东路38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殷勇。
上诉人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紫旋
书 记 员  闫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