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795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智,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欣,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4306400X,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灯塔村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强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