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330号
原告:河南明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6层60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2489497J。
法定代表人:何丽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解放路1号(西郊乡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1665142P。
法定代表人:王平。
原告河南明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明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明新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