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逸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逸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天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执25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逸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电厂东邻市。
法定代表人:马秀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天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逸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天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雷舟
审判员  赵卫平
审判员  何 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