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南街74号。
被执行人马秀敏,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于延山,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晓敏之夫。
被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姚启甜,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执行人耿秀青,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刘士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耿秀青之夫。
被执行人聊城市逸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电厂东临市政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秀敏,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申请执行马秀敏、于延山、姚启甜、耿秀青、刘士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8)鲁1502民初7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启甜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姚启甜的工资收入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