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821号
原告:河南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赵庄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1741877R。
负责人:任可飞,总经理。
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7TD88A。
法定代表人:屈振魁。
原告河南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者扣押、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以阳光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