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21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宜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刚,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90588P。

法定代表人:谢守兵,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伤事故赔偿事宜,于2020年9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万宗琼

审判员  王玉林

审判员  宋艳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含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