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21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宜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刚,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90588P。
法定代表人:谢守兵,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伤事故赔偿事宜,于2020年9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万宗琼
审判员 王玉林
审判员 宋艳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含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