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21民初6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9058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湖北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