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33民初665号
原告:马边恒河工程施工队,经营场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光明社区7组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33MA6316Y33B。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
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A幢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866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3373589384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边恒河工程施工队与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马边恒河工程施工队于2023年7月14日以另行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马边恒河工程施工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边恒河工程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边恒河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