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伽师县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31执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从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仁镇赛依哈纳村****。
负责人:艾尼江·肉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结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艾尼江·肉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新31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28633995元,利息2920588元。因被执行人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情况中,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的(2018)新31执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执行担保人***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建筑面积为199.14平方米房产;***古宰尔西路30号共24套建筑面积为1863.96平方米房产;***玉米提瓦尔商业步行街A段、B段、C段地下室15419.08平方米房产;***于米提瓦尔商业步行街B段2层9套商铺,C段2层30套商铺,并进行委托新疆天诺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为3913.16万元。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进行摇号选择拍辅机构,对上述查封财产准备挂网拍卖,申请执行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31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外尔·麦图迪
审  判  员   包  汉  杰
审  判  员   焦     阳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国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