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伽师县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执恢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结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从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仁镇赛依哈纳村1组148号。
负责人:艾尼江·肉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艾尼江·肉孜,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新31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玉米提瓦尔商业步行街A段地下室3410.47平米、B段地下室5975平米、C段地下室6033.61平米的房屋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2020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以23352002.92元的价格流拍。于2021年4月25申请执行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作出2021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20)新31执恢24号之三裁定将被执行人***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玉米提瓦尔商业步行街A段地下室3410.47平米、B段地下室5975平米、C段地下室6033.61平米的房屋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以流拍价23352002.92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新31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外尔 · 麦图迪
审  判  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
审  判  员   孙   延   军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国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