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9民初929号
原告:**,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阿克陶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喀什地区。
第三人: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团结东路04号。
法定代表人:李从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米耶赛尔·塞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