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乾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5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