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5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