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乾兴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监2号
监督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审被告:凯里**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春雨,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扬,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凯里**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对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黔2601民初1543号调解书,以凯检民监[2021]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司法利益,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肖艳婷
审判员 粟周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健婕
书记员何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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