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3753号
原告: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4层9号。
法定代表人:何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文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郝 丽
书 记 员 贺小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