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01民初170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兰,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4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40954K。

法定代表人:何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科,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QQXA4G。

法定代表人:任晓慧,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恒通公司”)、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山水公司”)、周桂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兰,被告顺恒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科,天下山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20585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2019年8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周桂荣的诉讼,

事实及理由: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兴义市世界喀斯特王国探秘之旅文化旅游项目—天下布依的发包方,被告顺恒通公司系该项目的施工单位。2018年10月,被告将高坡客栈2号楼主体框架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分包给原告,同月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11月20日原、被告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其中,劳务分包的内容(P4-P5)包括基础工程、正负零以上主体工程(该部分以320元/㎡建筑面积包干)。临时水电承包范围包括负责三级配电箱范围内的临时用电设施,负责施工建筑主体范围的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劳务分包合同期限(P5):计划开工时间:2018年11月23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劳务报酬(P11)采用下列方式计算:(1)、固定劳务报酬(含1.5.1至1.5.6的所有内容)A、基础工程(包含底板)主要内容为:1.本工程由分包人从±0.00以上开始施工,三层后排柱子基础人工和钢管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B、主体建筑(底板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320元/m结算,其中:主体按280元/m计算:扫尾工程40元/㎡(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计算)。(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范围外的临时用工时,小工:按150元/工日计算;技工:按260元/工日计算。劳务报酬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业主方使用后进行结算办理;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在结算办理完后30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工程尾款(P14)。违约责任为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的3倍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P15.24.2)。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P17.26.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质按量组织施工,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1月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经原告与被告顺恒通公司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为1077710.00元,其中773760元是本案劳务分包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工程款,303950元是被告***将其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转让给顺恒通公司后,顺恒通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顺恒通公司的支付情况是2018年12月10日左右预支10万元工程款给原告,2019年1月份付2万元,2019年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两笔,分别是239276元及10万元,2019年2月份顺恒通公司支付60724元给民工,总的支付了52万元。原告应支付给秦兴华的123480元已转移给顺恒通公司支付,顺恒通公司同意受让该债务。因此,加上秦兴华的这笔款项,顺恒通公司总的支付了643480元,剩余434230元未支付。2019年9月,顺恒通公司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认可拖欠原告434230元。截止2019年2月2日,被告顺恒通公司仅支付643480.00元,剩余434230.00元未支付,违反合同约定。根据被告顺恒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因此其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依法裁判。

被告顺恒通公司辩称,顺恒通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如期完成案涉项目的具体施工,并将案涉项目移交给被告天下山水公司控制使用。但被告天下山水公司却拒绝向顺恒通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致使***的权利难以实现。即案涉款项尚未结清的主要原因在于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与顺恒通公司无关。

顺恒通公司承接的案涉项目已如期完成,并于2019年8月交付给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控制使用,另业主方在尚未通知顺恒通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就案涉项目进行二次装修。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3.2.5条规定,案涉项目已符合验收标准,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2018年5月1日,顺恒通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施工合同后,顺恒通公司立即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如期完成案涉项目的具体施工。2019年8月,顺恒通公司将案涉项目全部移交给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控制使用。需要向法庭强调的是: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在尚未告知顺恒通公司的前提下,擅自对案涉项目进行二次装修,并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3.2.5条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综合验收合格,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五日内;未经综合验收由发包人自行使用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自发包人使用之日为工程移交之日。”,显然,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可知,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擅自就案涉项目进行二次装修的行为就已经视为案涉项目已符合验收标准,具备支付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因此,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顺恒通公司支付工程款。

案涉款项尚未结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业主方拒绝支付工程款所致。即案涉款项的真正支付主体系业主方,而非答辩人。

如前所述,案涉项目早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但天下山水公司在擅自进行二次装修的情况下,又以各种理由拒绝结算,并拒绝支付工程款。因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拒绝向顺恒通公司支付工程款,这也直接致使***的工程款无法结清。显然,案涉款项尚未结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业主方拒绝支付工程款所致。因此,案涉款项的真正支付主体理应是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而非顺恒通公司。

业主方前期支付给顺恒通公司的进度款,顺恒通公司全都用于支付给案涉项目的具体施工班组,也包含支付给***一方。因此,顺恒通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实际上,业主方前期支付给顺恒通公司的进度款,顺恒通公司并没有私自挪为他用。而是全部用于分付给案涉项目的具体施工班组,当然也包括支付给***一方。显然,整个过程中顺恒通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起诉的工程款项之所以尚未结清,主要是因为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拒绝向顺恒通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中,顺恒通公司也是受害人,在业主方尚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的前提下,顺恒通公司也无法结清相应款项。因此,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综上,第一,顺恒通公司已如期完成案涉项目的具体施工,并已交付给业主方控制使用。第二,业主方已自行就案涉项目进行二次装修,故案涉项目早已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且已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第三,案涉款项之所以尚未结清的主要原因系业主方拒绝支付工程款所致。鉴于以上事实,顺恒通公司认为,案涉款项的真正支付主体应该是业主方天下山水公司,而顺恒通公司。

被告天下山水公司辩称,2018年5月1日,天下山水公司与被告顺恒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顺恒通公司承建天下山水公司发包的天下布依(一期)半山客栈建设工程,工程内容包含半山客栈(三期)建设部分、休闲吧一条街三合院、布依风情小镇服务中心用房建设工程、鸿运酒店建设工程,签约合同价为约1000万元(暂定价格,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天下山水公司在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合计4697264元整。2021年1月26日,天下山水公司与承包人顺恒通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了现场检验,共同制作了《高坡客栈混凝土结构现场复核尺寸的问题》记录。2021年2月3日,监理单位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承包人顺恒通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责令顺恒通公司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在7日内上报整改方案,但至今为止,顺恒通公司没有向天下山水公司和监理公司提交整改方案。故案设工程至今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无法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数额。

综上所述,天下山水公司认为:第一、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是顺恒通公司,天下山水公司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知道承包人顺恒通公司与原告***、被告周桂荣是何种法律关系;第二、根据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和所举证据,原告与顺恒通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关系,本案案由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劳务合同纠纷,故原告主张的款项性质应当属于工程款的范围,不属于原告在诉称事由中主张“农民工工资”,本案不适用民工工资支付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原告以实际施工身份,将天下山水公司和承包人等一并列为被告主张权利,明显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天下山水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顺恒通公司与王飞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顺恒通公司出具的支付情况说明,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天下布依景区项目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本院依申请作出的保全裁定书和保全费票据,天下山水公司与顺恒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下山水公司与周桂荣签订的《内部劳务分包合同》,天下山水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借条、承诺书复印件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日,天下山水公司与顺恒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天下山水公司投资开发的“世界喀斯特王国探险之旅”—天下布依(一期)半山客栈建设工程发包给顺恒通公司施工,具体工程内容包括半山客栈(三期)建设部分、休闲吧一条街三合院、布依风情小镇服务中心用房建设工程、鸿运酒店建设工程部分。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签约合同价约1000万元,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工程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80%,尾款壹年内付清(不计银行利息和资金占用费,质保金按相关约定执行),本工程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施工方完成合同投资额的30%时,支付比例为合格工程量的50%,第二次以后的付款按月进度支付方式,支付比例为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工程交工验收,支付至合格工程量的70%。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违约责任的约定,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承包方进场施工必须服从甲方安排,不得随意停工,若停工至三日,算为承包方违约,视为承包方自动放弃该工程施工而解除合同,发包方有权另找施工队进场施工,承包方所完成工程量视为自动放弃。

2018年5月1日,顺恒通公司与周桂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将其从天下山水公司承包的“世界喀斯特王国探险之旅”—天下布依(一期)半山客栈建设工程内部发包给周桂荣施工,具体工程内容及合同约定与天下山水公司同顺恒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基本一致。

2018年8月10日,周桂荣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其从顺恒通公司内部承包的天下布依(一期)半山客栈建设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具体分包内容为:基础工程部分,主要为征服零标高以下所有构件工程,包括构件钢筋、模板、砼工程、砌筑、等相关土建工作及基础、地梁、承台的土石方开挖、回填、夯实、抽、棒水;试板正负零以上主体工程及相关辅材、临时设施、临时水电安装等。合同签订后,***即组织施工,王飞武、秦兴华等人带队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周桂荣因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下落不明,顺恒通公司于2019年1月4日与***进行收方,并向***出具支付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9年1月4日,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主管杨**、刘金科对高坡客栈2、3、4、5号楼的基础主体以及1号楼的基础进行收方,其中载明:1、“2、3、4、5号楼基础工程量为1500平方,每平方单价为150元(含材料和人工费),合计225000元”;2、“3、4、5号楼的主体工程量为2173平方,每平方单价为320元,合计695360元”;3、“1号楼基础开挖点工,小工费2175元,技工费1050元,合计3225元”。以上1、2、3项共计923585元。截至2019年2月2日已支付703000元,尚欠220585元,并注明竣工结算后支付。同时对部分款项进行转移支付。之后,天下山水公司拟通知第三方进场对2号楼进行施工,因此与王飞武、秦兴华等发生争执,王飞武、秦兴华向天下山水公司出具工期保证书后,天下山水公司同意由王飞武、秦兴华继续对2号楼施工完毕。

2018年11月20日,顺恒通公司与王飞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将高坡客栈2号楼主体框架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王飞武,劳务分包的内容(P4-P5)包括基础工程、正负零以上主体工程(该部分以320元/㎡建筑面积包干)。临时水电承包范围包括负责三级配电箱范围内的临时用电设施,负责施工建筑主体范围的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劳务分包合同期限(P5):计划开工时间:2018年11月23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劳务报酬(P11)采用下列方式计算:(1)、固定劳务报酬(含1.5.1至1.5.6的所有内容)A、基础工程(包含底板)主要内容为:1.本工程由分包人从±0.00以上开始施工,三层后排柱子基础人工和钢管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B、主体建筑(底板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320元/m结算,其中:主体按280元/m计算:扫尾工程40元/㎡(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计算)。(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范围外的临时用工时,小工:按150元/工日计算。技工:按260元/工日计算。劳务报酬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业主方使用后进行结算办理;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在结算办理完后30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工程尾款(P14)。违约责任为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的3倍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P15.24.2)。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P17.26.1)。签约合同价为50万元,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节点及周期,本工程由劳务承包人垫资主体结构(含基础)施工,一直到业主拨付进度款,在进度款未到账之前不得停工,并且上工人数每天不得少于20人,如停工所有的工程量零计算,进度款到账后3日内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年底之前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90%支付(P18.18.1)。劳务报酬最终支付,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业主使用后进行结算办理,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在结算办理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工程尾款,扣除工程款10万元,完工清算后无民工工资问题纠纷30日内一次性支付(P23.23.1、23.2)。施工完毕后,顺恒通公司与王飞武进行结算,并于2019年2月2日制作“支付情况说明”,说明中载明:王飞武班组长施工清单如下:1、2号楼主体劳务费773760元,2、***转移支付303950元,3、转移支付秦兴华123480元,合计1077710元,已支付543480元,本次应支付尾款100000元,余434230元。顺恒通公司刘金科在制作和审核处签字确认。

2019年1月31日,顺恒通公司向秦兴华出具支付情况说明一份。支付情况载明:秦兴华班组在高坡客栈2-5号楼钢筋班组中,人工费239590元,合计293390元,已支付53800元,本次暂付15万元。顺恒通公司员工谢志明在制单人处签字确认,杨**在审核人处签字确认。

2019年7月22日,王飞武等50余名工人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应顺恒通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顺恒通公司于2019年9月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关于贵州兴义天下山水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天下布依景区项目的情况说明”,说明中载明“我公司于2018年5月进场开工建设以来,到2018年年度共计完成产值约1300万元,经业主方审计小组审计工程造价款大约700万元,由于审计砍工程款比较严重,不按实事求是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导致亏损严重,于2018年年底大量工程停工,2019年初做了一部分收尾工作,在业主方又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就全部停工。业主方两次拨付工程进度款共计412.37万元,业主方扣除水电费及罚款,公司完税后余款全部通过直接支付或者转移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民工工资,到现在为止共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共计约627万元,尚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如下:王飞武434230元,秦兴华35790元,***220585元,杨全福20000元,张先红50000元,杨秀堂80000元,王军140000元,挖掘机30000元,钢筋材料款450000元,商混材料款267000元,张才富木匠工资150000元左右,其他零星欠款约35万元”。

另查明,因王飞武等施工工地租用兴义市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拖欠租赁费后,兴义市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顺恒通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并以(2019)黔2301民初1071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中载明,解除兴义市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顺恒通公司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备物资租赁合同》,欠租赁费70391元、未归还架料赔偿款6417元、律师费4000元、保险费500元合计81308元,加上诉讼费2274元,共计83582元,由顺恒通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前支付。

本院认为,顺恒通公司将其自天下山水公司承包的“世界喀斯特王国探险之旅”—天下布依(一期)半山客栈建设工程转包给周桂荣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周桂荣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在周桂荣做不下去的情况下,顺恒通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王飞武等人进行施工,在***无力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天下山水公司在王飞武、秦兴华作出工期保证的情况下,将案涉的2号楼工程交由王飞武、秦兴华施工。天下山水公司与顺恒通公司、王飞武、秦兴华之间,顺恒通公司与周桂荣、***、王飞武之间均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权取得建筑资质,不能承包工程建设,案涉的“世界喀斯特王国探险之旅”—天下布依(一期)半山客栈建设工程因周桂荣、王飞武、***、秦兴华等个人无相应建筑劳务资质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王飞武、***、秦兴华在工程中的直接投入已物化为建筑物,不宜采用返还方式,应予折价返还。工程完工后,顺恒通公司与***共同结算,顺恒通公司出具了支付情况说明,1、“2、3、4、5号楼基础工程量为1500平方,每平方单价为150元(含材料和人工费),合计225000元”;2、“3、4、5号楼的主体工程量为2173平方,每平方单价为320元,合计695360元”;3、“1号楼基础开挖点工,小工费2175元,技工费1050元,合计3225元”。以上1、2、3项共计923585元。截至2019年2月2日已支付703000元(包括转移支付给王飞武的303950元),尚欠220585元,并注明竣工结算后支付。但顺恒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原告据此提起诉讼,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与顺恒通公司已经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应从结算之日即2019年1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但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2019年8月20日之后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即本案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2058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4.25%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关于天下山水公司应否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天下山水公司对案涉工程被顺恒通公司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明知,且在***未能继续施工的情况下继续交由王飞武等进行施工,且至今也未支付完毕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反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天下山水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20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5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2453元,由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成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润

书 记 员 韦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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