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财保19号

申请人: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4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40954K。

法定代表人:何扬,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系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琼锋,系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建,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琼锋,系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东关乡罗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69208770F。

法定代表人:肖道龙,系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与被申请人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账号为52×××15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0551919202100004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诉讼目的得到实现,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账号为52×××15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太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书琼

书 记 员 吴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