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6日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3号国艺大厦14层9号。

法定代表人:何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辰,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民族风情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女,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升红,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于2020年7月2日以与贵州顺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郝 丽

书 记 员 杨贞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