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智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4059号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37055Q,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方山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80264742E,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智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58元,由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