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民初217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申请人: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琴,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420.34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责任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420.34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云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