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民初2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利平,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娟,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琴,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曾利平与被申请人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赣0823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420.34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曾利平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利平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420.34元的冻结以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何云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