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民初217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娟,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91065589B。
法定代表人:吴建琴,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鹰潭市勇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因双方自愿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1元,减半收取计27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云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