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95号

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岳武璐仁家桥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宋泓霓,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夏安福,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的银行存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 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王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