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95号
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岳武璐仁家桥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宋泓霓,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夏安福,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的银行存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 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王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