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534号

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古桥村。

法定代表人:范跃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明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宋泓霓,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齐国,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

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齐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齐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学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思懿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