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534号
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古桥村。
法定代表人:范跃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明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宋泓霓,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齐国,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
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齐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齐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原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学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思懿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