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95号之一
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岳武璐仁家桥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宋泓霓,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夏安福,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川1681民初195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的银行存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池县冷轧带肋钢筋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1,0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安福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 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王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