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81执保81号
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玉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68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以240000元为限额于2018年5月8日对被申请人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账户5100***8888存款进行了足额冻结。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措施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户5100***8888的冻结。
二、解除对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号重型专业作业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