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1民初1384号
原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962850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8985426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1元由原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