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81财保18号
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04L。
法定代表人:*玉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为申请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弘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240,000元存款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限制办理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LGXXXXXXX08)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