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2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程庆典。

被执行人: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超元冷库隔壁)。

法定代表人:沈西文。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苏0303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7900.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10月至11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扣划,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4月12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滨河小区5-1-203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因本案标的较小,故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处置该查封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查找被执行人负责人未果。

4、2021年4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