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3217号
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彭城商业区**楼**,确认送达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9楼903A,指定代收人王玉峰,联系电话15162******。
法定代表人:程庆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府前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江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64元,减半收取计105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