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新桥光芒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范朝洪,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达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良军。
上诉人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丹丹
审 判 员 王 翠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戚立晶
书 记 员 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