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润普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3民初18385号
原告:苏州润普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协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NYLM07。
法定代表人:严华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胜男,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新桥镇光芒路**信用代码:9132120071866608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润普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苏州润普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48,37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利息6,693元(以248,3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长期合作关系,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新力赣西上园地块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售后服务工程合同》、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新力龙湾01#地块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售后服务合同》、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新力赣西上园地块二期1#、2#、7#楼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售后服务工程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新力赣西上园地块12#、15#、16#楼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四份合同总金额为603,669元,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被告仅支付355,297元,尚欠248,37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
被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服务合同,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四份合同均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费售后服务而签订,在履行合同工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原、被。2.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售后服务,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四份合同均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且原、被告。且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以便于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故被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