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2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售房款1111067元。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62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