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23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德阳市峨眉山南路35号湖滨苑1栋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淮,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中江县凯江镇小东街181号会展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售房款1111067元。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2018)川0623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23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小明
审判员杨文太
审判员**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熊雄(代)